2024-09-04 23:19
本文摘要:简介:本案是一起交易合同纠纷,其案情看起来非常简单,实则问题更为简单。
简介:本案是一起交易合同纠纷,其案情看起来非常简单,实则问题更为简单。首先,杨某之妻杜某对闫某书写的欠条,能否确认为是杨某与闫某签定的书面买卖合同?其次,杨某与张某否构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最后,闫某与张某要为此分担什么责任?为什么?下面,将一一分析。2016年1月25日,杨某与杜某是夫妻关系,杨某之妻杜某写出《欠条》一份。
内容为:“总欠翻新材料款及木工酬劳等合计18298元,2013年不出”。闫某在《欠条》的欠款人处签订了姓名及落款日期,并标示7月份缴一半,年底付清。此外,闫某还在《欠条》的欠款人处、落款日期及缴付时间分别捺印。
闫某和张某曾多次是夫妻关系,于赊购货物前再婚。18298元翻新材料款还包括翻新材料、木工酬劳、沙发、茶几等,上述货物用作张某翻新房屋。原告杨某拒绝被告闫某、张某连带缴纳货款18298元,并从书写欠条之日起缴纳利息,利息计算出来至付清全部翻新材料,家具工费等款项之日起至。
法院裁决 被告闫某、张某连带缴纳原告杨某家具及翻新材料款18298元,并分别从2016年8月1日、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贷款基准利率4.75%向原告缴纳一半贷款即9149元的利息,利息分别计算出来至付清适当一半贷款之日起至。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交易合同纠纷,其案情看起来非常简单,实则问题更为简单。首先,杨某之妻杜某对闫某书写的欠条,能否确认为是杨某与闫某签定的书面买卖合同?其次,杨某与张某否构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最后,闫某与张某要为此分担什么责任?为什么?下面,将一一分析。
一、杨某与闫某构成了书面买卖合同关系 合约是公平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的组织之间成立、更改、中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本案的《欠条》,虽然是杨某委托其妻子杜某书写的,但闫某在《欠条》的欠款人处签订了姓名及落款日期,并在《欠条》的欠款人处、落款日期及缴付时间处分别捺印,故该《欠条》归属于是杨某收到的契约、闫某做出允诺的基础上,双方构成的书面买卖合同。
合同法第60条1款规定:“当事人应该按照誓约全面遵守自己的义务。”该法第107条又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合乎誓约的,应该分担继续履行、采行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闫某没按照誓约的数额和时间向杨某缴纳货款,应该允诺分担违约责任。二、杨某与张某构成了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事实合约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未签定书面协议,但是早已以实际行动遵守了合约义务的交易形式。事实合约关系正式成立的条件是,一方当事人遵守了主要义务,对方不予拒绝接受。
主要义务的确认,关系到否正式成立事实合约关系的决定因素,仅只义务的遵守无法构成事实合约关系。一般而言,可根据双方交易不道德的主要标的交付给来确认主要义务的遵守。必须解释的是,只有超过大部分标的交付给时才能确认为主要标的交付给,少部分标的交付给无法确认为事实合约关系正式成立。合同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并未使用书面形式但一方早已遵守主要义务,对方拒绝接受的,该合约正式成立。
” 本案中,张某虽然没在《欠条》的欠款人处亲笔签名、捺印,但是杨某早已向张某交付给了《欠条》上书写的货物并遵守了涉及义务,且张某全部拒绝接受并至今还在管理、用于上述货物,故杨某与张某构成了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张某应该依法分担违约责任。三、闫某、张某应该连带缴纳欠薪杨某的货款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誓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联合债务全部分担或部分分担,并能因此引发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确认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有所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区分为分段的连带责任与补足的连带责任。分段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分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补足的连带责任需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遵守或无法几乎遵守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分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任何一人对违背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需胜全部责任。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负起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起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 民法总则第178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分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催促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闫某、张某虽然在赊购货物前再婚了,闫某亲笔签名证实的18298元欠薪货款无法依法确认为夫妻联合债务,但该债务应该依法确认为二被告的非夫妻联合债务,且该债务难以确定份额,故闫某、张某应该连带缴纳杨某货款18298元及其利息。
综上所述,杨某与被闫某构成的书面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地,具备法律约束力;张某虽然与闫某再婚,没与杨某构成书面买卖合同关系,但赊购的货物用作其本人翻新房屋,故张某与杨某构成了事实买卖合同关系。闫某、张某应该按照誓约连带缴纳原告杨某家具及翻新材料款18298元,并分别从2016年8月1日、2017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10月24日公布的年贷款基准利率4.75%向原告缴纳一半货款即9149元的利息,利息应该分别计算出来至付清适当一半货款之日起至。本案是一起再婚后,原夫妻一方为对方在欠条上亲笔签名赊购货物的不道德。
虽然表面上是一对再婚夫妻和一对婚姻夫妻的债务关系,但实质上闫某与张某和杨某夫妻构成了书面的买卖合同关系与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故闫某和张某哪怕再婚也要分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该连带清偿责任的依据不是基于夫妻联合债务,而是闫某与张某的非夫妻联合债务。遇上此类案件时,不妨联系律师,谋求律师的协助。律师不会用专业的法律手段,老大当事人搞清楚案情,解决问题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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